{{ $t('FEZ002') }} 教務處|
一、申請對象
1.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
學期(含)以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
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4000元:111學年上學期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5000元:111學年上學期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 3 年內(109、110 或 111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得擇一申請,但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
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
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4.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名者。
5.109 或 110 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1 學年度申請時,不得重複持 109及 110 學
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三、申請文件:申請書、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111學年第一學期成績單、低收清寒證明、相關競賽獎狀證明。
112年3月14日前,請確定文件齊全,並將申請資料繳至教務處設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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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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